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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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LD/T 122-2004 |
标准状态:已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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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15.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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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根据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GB/T 20003《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GB/T 14002《劳动定员定额术语》等国家标准最新版本制定。本标准替代 LD/T 122—2004《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本标准除对 LD/T 122—2004 第 1、2 章的内容进行了必要修改之外,因 GB/T 14002《劳动定员定额
术语》新版本的发布,原第 3 章术语和定义的内容已被替代,故此删除。新版标准第 3 章更名为“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构成要素及编排要求”,对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基本要素的构成与劳动定员定额工作标准的
核心内容“定员定额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将原标准第 4 章“标准的名称”更名为“劳动定员定额标准概述要素的编写要求”,对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的编写提出了具体要求;原标准第 5 章“定员定额组成要素及其要求”已被新版标准第 3 章替代,新标准将第 5 章更名为“劳动定员定额标准一般要素的编写要求”,对“标准的名称”“范围”和“规范性引用文件”三个构成要素的编写作出了具体规定;新版标准第
6 章“劳动定员定额标准技术要素的编写要求”在原标准内容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整合和修订,对“术语和定义”“符号和缩略语”“注释和示例”“图和表”“计量单位和数学公式”“规范性附录”等六个构成要素的编写,提出了新的要求,并增加“劳动定员定额工作标准的编写要求”一节新的内容;新版标准第 7 章“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补充要素的编写要求”以原第 8 章“关于附录编写的规定”的内容为基础,增加了新的内容,对“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和“索引”等三个要素的编写作出了规定;新版标准第 8 章“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制定修订要求和程序”以原标准第 7 章“标准审定的内容和要求”的内容为基础,新增了劳动定员定额标准从制定修订的预阶段开始,到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和审查阶段,乃至批准、出版、复审和废止阶段等共九个方面的内容。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31)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北京联合大学、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本标准起草人:安鸿章、王竞、孙义敏、许明月、徐惟奋、曲立、李爱婷。
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LD/T 122—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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