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3.1、3.2、第4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代替GB4631-1984《湖羊》。原标准在本标准实施时废止。
本标准与GB4631-198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各生长阶段的体重指标,强调了湖羊的原产地,规定了适宜屠宰的日龄和屠宰率、净肉率,修改了6月龄评定中对公母羊体重的要求;
---增加了对公羊体型外貌的描述,各生长阶段体尺指标,成年羊的屠宰率和净肉率。
本标准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畜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畜牧管理总站、浙江大学动物科学学院、浙江省桐乡市畜牧工作站、浙江余杭湖羊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戴旭明、周一新、周仲儿、林嘉、俞坚群、肖玉琪、张有法、徐文杰、朱阿权、汪溪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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