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修改采用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12号出版物(2001)《植物检疫证书准则》,主要差异如下:
---将标准中检疫机构的相关名称统一为国家植物检疫机构;
---将原标准中填写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求的内容放入到附录中;
---将原标准中制作和分发再输出植物检疫证书的具体原则和准则的内容放入到附录中;
---删除原产国、协调、ISPM、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和NPPO等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植物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林业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永成、赵宇翔、郑华、丁三寅、董燕、张祥林、崔永三、刘玲玲、赫传杰、程荣涛。
本标准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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