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参照了IEC 导则104:1997第3版《安全出版物的编写及基础安全出版物和多专业共用安全出版物的应用》,与IEC 导则104 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在技术内容上,与该IEC 导则104 协调一致,在编写安全出版物的技术协调原则方面,与IEC 导则104的处理原则一致。有关承担安全协调、指导职能和任务,因执行我国有关的管理办法和规章,本标准中不再涉及。
本标准代替GB/T16499-1996《编制电气安全标准的导则》。
本标准与GB/T16499-1996 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安全出版物的编写及基础安全出版物和多专业共用安全出版物的应用导则》;
---本标准第1章范围,增加了安全的含义,明确了具有横向安全职能或多专业安全职能的技术委员会与专业技术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按照GB/T1.1的规定,增加了第2章术语和定义。术语横向安全职能对应原来的安全指导职能、多专业安全职能对应原来的安全专项职能;基础安全出版物对应原来的安全基础标准,多专业共用安全出版物对应原来的安全专项标准;
---第3章,明确了横向安全职能和多专业安全职能的协调的一般原则。阐述了协调目的和各技术委员会职责分配;
---第4章,规定了安全出版物(包括基础安全出版物、多专业共用安全出版物和产品安全出版物)的编写、修订和应用原则。这部分内容在原标准的第1章中有所涉及,但不够明确;
---第5章,明确了承担横向安全职能或多专业安全职能的技术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与其他技术委员会的联系、如何考虑来自专业技术委员会对新工作的要求。该章的内容对应GB/T16499-1996的2.4.1.1、2.4.2.1、2.4.2.2;
---第6章,阐述了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基本职责,如何应用基础安全出版物和多专业共用安全出版物,如何向具有安全技术标准职能的技术委员会提出新工作项目的申请,以及出现矛盾时的协调原则等。该章的内容对应GB/T16499-1996 的2.4.1.2、2.4.2.3;
---本标准附录A电气设备有关的安全要素等同采用104导则附录A,对应原标准附录C,但增加了A.6.9 人体工效学;
---本标准增加了附录B:编写安全出版物的引用标准;
---本标准取消了原附录A安全基础标准一览表和原附录B安全专项标准一览表;
---本标准取消了原标准的附录D对适合产品认证用标准的要求的内容。
本标准的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气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机械工业北京电工技术经济研究所、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信息产业部电子标准化研究所、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ABB 低压电器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晓燕、刘江、曾雁鸿、包革、邢卫兵、王军、王旭、何才夫、王中丹。
本标准于1996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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