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代替GB/T17345-1998《亚麻打成麻》。
本标准与GB/T17345-1998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修订了加工不足麻的定义,取消了附录A 中A.5.2.3的括号中加工不足麻的描述的内容。
---增加了含草量的定义,取消了附录A 中A.5.2.2的括号中草的描述内容。
---将亚麻打成麻的公定回潮率为12.0%在质量分等规定中以独立条款列出。
---取消了含杂率的公定值和复验规则中的7.6条款有关含杂率高低按公定值进行扣补的规定。
---取消了长度指标-20mm 偏差的规定。
---取消了感官指标中色泽部分雨露麻22# 黑灰的颜色。
---将原物理指标与感官指标的列表顺序对调。
---将原6 实物标样的内容调整到4 质量分等规定中,并规定亚麻打成麻的分等以文字标准为主,辅以实物标样。
---将原7.3 取样规定单列为5 抽样,并对附录A 中有关抽样的规定进行修改。
---在长度试验方法中,将测量时从根部多数纤维处量起到多数纤维处止,读数精确到毫米。改为测量时从纤维根部量起到80%的纤维能达到的长度止,以厘米为单位读数。
---检验规则中取消二次复验的规定,增加回潮率不复验的规定。
---将原7.4 麻号评定方法内容改为7 麻号评定的内容。
---引用了GB/T9995的回潮率指标的检验方法。
---增加强力试验的夹持距离为100mm 的规定。
---明确了回潮率、加工不足麻和含草量、含杂率试验结果保留一位小数,强力试验结果保留整数。
本标准的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纤维检验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黑龙江省纤维检验局、黑龙江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东北农业大学、黑龙江省克山金鼎亚麻纺织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科学院亚麻综合利用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时凤芹、胡正明、綦建春、龙国华、付成彦、李明、林长青、张文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7345-1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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