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咸淡水混合灌溉的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和水土环境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有深层淡水灌溉条件的咸水区。缺水地区,矿化度小于2g/l水可以直接用于农作物全生长期灌溉;无深井淡水灌溉条件的咸水区,矿化度2-5g/I咸水,可用于农作物生长关键期汛前抗旱灌溉,但灌水次数不宜超过1-2次。混合水灌溉的水质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的规定。在以下地区,咸淡水混合灌溉水质标准可适当放宽:
a)具有一定的农田排水工程措施,能保证一定的排水和地下水径流条件的地区;
b)有一定的淡水资源,能够满足冲洗土体中盐分的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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