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部分属GB388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系列标准中的第二部分。该系列标准的结构及名称如下:
GB3883.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3883.2《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螺丝刀和冲击扳手的专用要求》
GB3883.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砂轮机、抛光机和盘式砂光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4《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非盘式砂光机和抛光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5《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圆锯的专用要求》
GB3883.6《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钻和冲击电钻的专用要求》
GB3883.7《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锤类工具的专用要求》
GB3883.8《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剪刀和电冲剪的专用要求》
GB3883.9《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攻丝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10《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刨的专用要求》
GB3883.1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往复锯(曲线锯、刀锯)的专用要求》
GB3883.12《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混凝土振动器的专用要求》
GB3883.1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不易燃液体电喷枪的专用要求》
GB3883.14《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链锯的专用要求》
GB3883.15《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修枝剪的专用要求》
GB3883.16《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钉钉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17《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木铣和修边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18《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石材切割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19《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管道疏通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20《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捆扎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2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带锯的专用要求》
GB3883.22《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开槽机的专用要求》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3883.18-1995,并与GB3883.1-2005版一起使用。
本部分对GB3883.18-1995的主要技术修改有:
1) 本部分由于第一部分修订而引起的章条结构变化。
2) 删除正常负载定义,增加额定能力、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定义。将石材切割机的定义修改为以旋转的金刚石锯片切割大理石等石材、瓷砖、混凝土和类似材料的工具。操作时,通过水管连接到水源,打开水源连接器阀门,对金刚石锯片进行冷却和降尘。
3) 原第7章标志改为第8章标志和说明书:
---修改原标准7.1和7.11条的增加部分,并将7.11条并入本部分8.1的增加部分。技术内容上增加了:额定空载转速no,/min或r/min;额定能力,金刚石锯片的最大标称直径,mm;金刚石锯片的旋转方向;对提供带螺纹的主轴的工具应表明轴螺纹尺寸;警告始终戴好护目镜或ISO7010的M004符号。
---修改原标准的7.13、7.101为本部分8.12.1;将7.101修改为切割机必须经由隔离变压器供电或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作电击保护,并列出其型号或技术参数。
---对第一部分增加8.12.2b)的增加和新增8.12.101石材切割机安全的说明。
4) 增加9.101。带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切割机还应满足a)和b)要求。
5) 删除原标准在第10章中对第一部分10.1 的不做该项试验的修改。改为GB3883.1-2005
第11章适用。
6) 11.4中将按正常负载改为按12.2。
7) 修改19.1的护罩要求,19.102法兰盘的要求。
8) 增加20.101护罩的机械强度要求。
9) 增加对第一部分的21.16的修改:
切割机应或者是:
---Ⅲ类结构,或是
---Ⅰ类或Ⅱ类结构,装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并符合9.101和21.102要求的,或是
---Ⅰ类或Ⅱ类结构,设计成与隔离变压器一起使用,该隔离变压器符合GB19212.5 的要求,且额定输出电压不大于115V。
10) 原标准20.19改为对第一部分21.18.1的修改。
11) 原标准20.101删除,增加21.101切割机应设计成不可能翻转过来作固定式工具使用。如果工具翻转过来没有合适的稳定位置,即认为已满足要求。
12) 增加了21.102,关于切割机应保护用户免于在正常使用条件和水管或水源连接器故障情况下的要求和试验方法。
13) 第24章增加对第一部分的修改:
24.4第一段改换为:
切割机可使用的最轻型电缆为:
普通氯丁橡胶护层或具有同等性能的合成橡胶护层的软电缆(GB5013.4的245IEC57)。
14) 增加图1石材切割机、图2法兰盘参数。
15) 附录,增加对第一部分附录K、附录L 的修改内容。
本部分中写明适用的,表示GB3883.1-2005中的相应条文适用;本部分中写明改换的,则应以本部分中的条文为准;本部分写明修改的,表示GB3883.1-2005相应条文中的相关内容应以本部分修改后的内容为准,而该条文中其他内容仍适用;本部分写明增加的,表示除了符合GB13960.1-2005的相应条文外,还应符合本部分中所增加的条文。
本部分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电动工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68)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刘江、朱埔达、李邦协。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3883.18-1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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