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标准代替GB11566-1995《轿车外部凸出物》。
本标准技术内容修改采用欧洲经济委员会ECER26法规(03系列,2007年版)《关于就外部凸出物方面车辆认证的统一规定》(法文版)的相关条款,并在附录A 中列出了本标准章条编号与ECER26法规章条编号的对照一览表。
考虑到我国国情,在采用ECER26法规时,本标准做了以下修改:
---根据我国人体平均身高因素,本标准4.1,5.17.1中将2m改为1.8m;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删除了ECER26中有关认证方面的下列章节和附录,其原因是标准体系和法规体系的形式差别所致:第3章认证申请,第4章认证,第7章车型的认证更改及认证扩展,第8章生产一致性,第9章生产不一致的处罚,第10章正式停产,第11章认证试验部门及政府部门的名称和地址,第12章过渡条款,附录1通知书,附录2认证标志的布置示例,附录4通知书。
为便于使用,对于ECER26法规还作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cm 改为mm,daN 改为N;
---本法规改为本标准;
---对附录B的图示,采用了GB11566-1995中的图示说明;
---增加资料性附录A。
本标准与GB11566-1995的主要差异有:
---更改了标题:轿车改为乘用车;
---适用范围由轿车扩大为M1 类车(本版的第1章);
---增加了车辆型式、圆角半径、凸出物的尺寸、天线的定义(本版的3.1,3.4,3.7,3.9);
---更改了保险杠方面的技术要求(本版的5.5.2 );
---调整了需满足要求的金属板件的边缘的范围(本版的5.8);
---更改了天线底座凸出部分的高度及其技术要求(本版的5.17.4);
---增加了天线底座不易识别的天线应满足的技术要求(本版的5.17.4.1及5.17.4.2);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A (本版的附录A)。
本标准的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
关于本标准第5.5.2,5.17.4.1,5.17.4.2实施的过渡要求:
a) 对于新认证车型,本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b) 对于在生产车型,本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汽车公司、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焱、侯翠华、黄小枚、王玉民。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1566-1989,GB11566-1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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