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的第5章、第6章、7.1和第8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采用了BSEN1078:1997和F1447-06,本标准的条款与采用的标准条款对应如下:
---5.2.2对应BSEN1078:1997的4.3;
---5.2.3对应BSEN1078:1997的4.6.6;
---5.2.4对应BSEN1078:1997的4.6.5;
---5.2.5对应F1447-06的10.2;
---6.4对应BSEN1078:1997的5.7;
---6.5对应BSEN1078:1997的5.6;
---6.6对应BSEN1078:1997的5.5。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在于,按照本标准制造的头盔,在实际使用时尽可能的保证使用者头部的安全。
各项试验的设置是保证头盔的强度。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文体用品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佛山市顺德区跨速头盔有限公司、乐清市麒麟摩配有限公司、珠海太连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燕玲、郑根朝、田旭、张明、卢明钏、刘飞、于文川、李维胜、牛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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