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B17577.1-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文航行警告标准格式》、GB17577.2-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英文航行警告标准格式》。本标准对GB17577.1-1998和GB17577.2-1998进行整合修订。
本标准与GB17577.1-1998和GB17577.2-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术语和定义中增加有效期(见2.7);
---警告文件样式中增加了签发人(见3.2);
---取消了中文航行警告电文结构中的发布单位;
---交发时间修改为:交发时间采用北京时间(见3.3.6);
---表1结构进行了修改,将原来航行警告台中文地名、航行警告台英文地名、识别码,调整为航行警告发布台、简称、识别码、发布单位四项内容;
---表1中的航行警告发布台由16个调整为12个;
---表1中增加三个航行警告发布区台,分别为:中国北部海区航行警告台、中国东部海区航行警告台、中国南部海区航行警告台;
---中文航行警告编号组成修改为简称+航警+顺序号(见4.2.1);
---顺序号每年从001开始排列。修改为:顺序号每年从0001依次排列(见4.2.3)。
本标准的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部海事局、天津海事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翟久刚、孔繁弘、宋溱、胡锡润、程俊康、刘慧茹、张治源、许吉翔、高万明、冯涛、孙海涛、白树祥、薛韬。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7577.1-1998;
---GB17577.2-1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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