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钢铁企业治安保卫重要部位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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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A 873-2010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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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14.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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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冶金钢铁企业内部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等级,是冶金钢铁企业设计和建设安全防范工程/设施的依据。本标准适用于冶金钢铁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安全防范工程/设施。其他冶金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安全防范工程/设施可参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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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Requirements on level of risk and security protection for important parts of public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in metallurgy and steel enterprises |
中标分类: |
综合>>社会公共安全>>A91安全防范报警系统 |
ICS分类: |
环保、保健与安全>>13.310犯罪行为防范 |
发布部门: |
公安部 |
发布日期: |
2010-06-07 |
实施日期: |
201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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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单位: |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
归口单位: |
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00) |
主管部门: |
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00 |
起草单位: |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等 |
起草人: |
董训则、刘爱斌、孙帆、谭玮、彭喜东等 |
页数: |
8页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书号: |
155066·2-21056 |
出版日期: |
2010-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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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5.2.4、5.2.5、5.2.7、5.2.8、5.3.1、5.3.2、5.3.4、5.3.5、5.4.2、5.4.4、5.4.5、5.5.1、5.5.3、6.1、6.2、6.3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首钢总公司、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训则、刘爱斌、孙帆、谭玮、彭喜东、马文斌、李勇、张勇、朱文可、郭书敏。
本标准2010年6月7日首次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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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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