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对应于《国际救生设备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IMO)MSC81.(70)号决议及其修正案,与《国际救生设备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IMO)MSC81.(70)号决议及其修正案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代替GB/T5869—1986《救生衣灯》。
本标准与GB/T5869—198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术语和定义”一章(见第2章);
———对救生衣灯的技术要求进行了更细化的规定(见第3章);
———删除1986年版的第1章“型式和尺寸”,将内容放在技术要求中(见3.1);
———对救生衣灯的实验方法进行了更全面的规定,增加2m 跌落试验、色度试验、振动试验、霉菌试验、耐腐蚀及海水试验、雨淋试验、火烧试验的内容(见4.1~4.13);
———修改了检验规则的具体内容(见第5章);
———修改了救生衣灯标志的内容(见6.1);
———删除了1986年版关于运输包装容器标志和运输的规定。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航海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天津海事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荣力、李伟、刘慧茹、黄海波、王建国。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5869—1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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