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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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 26453-2011 |
标准状态:已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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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15.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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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平板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平板玻璃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电子玻璃工业太阳能电池玻璃(薄膜太阳能电池用基板玻璃、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用封装
玻璃等)生产中的大气污染物控制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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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flat glass industry |
标准状态: |
已作废 |
替代情况: |
被GB 26453-2022代替 |
中标分类: |
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标准>>Z60污染物排放综合 |
发布部门: |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日期: |
2011-04-02 |
实施日期: |
201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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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日期: |
202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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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日期: |
2011-05-12 |
归口单位: |
环境保护部 |
主管部门: |
环境保护部 |
起草单位: |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 |
出版社: |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
2011-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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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平板玻璃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制造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平板玻璃制造企业排放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平板玻璃制造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1 年4 月2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1 年10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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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5
6 实施与监督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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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 15432–1995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7–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2–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5–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7–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2007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48–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9–200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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