胰腺癌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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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WS 333-2011 |
标准状态: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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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18.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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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胰腺癌的诊断依据、诊断、鉴别诊断、分期和可切除性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胰腺癌的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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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Diagnosis criteria for pancreatic adenocarcinoma |
标准状态: |
已废止 |
替代情况: |
废止公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卫通[2016]24号 |
中标分类: |
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医药、卫生、劳动保护综合>>C05医学 |
ICS分类: |
医药卫生技术>>11.020医学科学和保健装置综合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发布日期: |
2011-07-01 |
实施日期: |
201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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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日期: |
20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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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单位: |
卫生部医疗服务标准专业委员会 |
归口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起草单位: |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等 |
起草人: |
郭克建、黄鹤光、江涛、雷若庆、李非、李维勤、刘续宝、马庆久、苗毅、秦仁义、区金锐、孙备、孙诚谊、王春友、王伟林、吴新民、杨尹默、赵永福 |
页数: |
16页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出版日期: |
2011-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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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中4.2、4.3.1.1、4.3.1.2、4.3.1.3、4.3.1.4、4.3.1.6.1、4.3.2.1、4.3.2.2、4.3.3.2、5.1、第7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由卫生部医疗服务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南京军区总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青海省人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瑞金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四川大学华西临床医学院、天津市人民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按汉语拼音顺序排列)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玉沛。
本标准起草人:郭克建、黄鹤光、江涛、雷若庆、李非、李维勤、刘续宝、马庆久、苗毅、秦仁义、区金锐、孙备、孙诚谊、王春友、王伟林、吴新民、杨尹默、赵永福。(按汉语拼音顺序排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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