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16178—1996《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本标准与GB/T16178—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
———删除了前版“3.1~3.14”的“车辆分类”;
———增加了“5.3.7”,“对油门踏板释放后,应保证其能自动复位。”;
———增加了“5.6.3”,“行车制动器在第一次采取制动措施时应能达到最大的制动效能。”;
———增加了“5.6.9”,“松开制动踏板后,制动系统应能完全释放。”;
———增加了“5.6.10”,“履带式专用车在平坦而坚实的土质路面,坡度为20%的坡道上,应可正常起步且行驶;实施停车制动时,其制动距离应不大于履带接地长度。”;
———增加了“5.6.13”,“停车制动装置在进行坡道停车试验时,其功能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增加了“5.7.1.2”,“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应保持稳定;设有远、近光变换装置的前照灯光束应符合GB7258的有关要求”;
———增加了“5.7.1.3”,“设置有工作灯的车辆,应使驾驶员能看清工作位置的情况。”
———增加了“6.1.2”,“叉车工作装置”;
———增加了“6.2”,“液压系统”。
本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兰华、郑晓瓯、胡素峰、潘晖、苏立鹏、杨勇、廉凤武、黄长江、金樟民、温兴柔、毛方持。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6178—1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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