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骨节病预防控制措施效果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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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 16397-2011 |
标准状态: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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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24.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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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大骨节病预防措施效果判定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大骨节病区各种预防控制措施的效果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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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Effect judging for preventive measures of Kaschin-Beck disease |
标准状态: |
已废止 |
替代情况: |
替代GB 16397-1996;公告:国家标准公告 2024年第11号 |
中标分类: |
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卫生>>C61公害病诊断标准 |
ICS分类: |
医药卫生技术>>11.020医学科学和保健装置综合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11-12-30 |
实施日期: |
2012-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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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日期: |
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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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日期: |
1996-05-23 |
提出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归口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起草单位: |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预防控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吉林省地方病第二防治研究所 |
起草人: |
邓佳云、李富忠、刘运起、郭雄、张雪英、黄慧 |
页数: |
8页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出版日期: |
2012-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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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的所有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16397—1996《大骨节病防制效果判定》。
本标准与GB16397—1996比较,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术语和定义;
———将防制效果改为预防控制措施效果;
———删除了原标准“无效”判定标准中的“早期”;
———在有效判定标准中增加无Ⅱ°及以上病例发生和无骨骺早期闭合及三联征病例;
———将观察期限改为3年;
———增加附录A。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预防控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吉林省地方病第二防治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佳云、李富忠、刘运起、郭雄、张雪英、黄慧。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6397—1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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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6395 大骨节病病区判定和划分标准
WS/T207 大骨节病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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