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第1号修改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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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JJG 693-2011/XG1-2011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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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24.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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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程适用于非矿井作业环境中使用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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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Alarmer Detectors of Combustible Gas |
替代情况: |
替代JJG 693-2011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日期: |
2011-06-14 |
实施日期: |
201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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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口单位: |
全国环境化学计量技术委员会 |
主管部门: |
全国环境化学计量技术委员会 |
起草单位: |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济南市计量检定所、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等 |
起草人: |
谌永华、王利民、郭 波、岳宗龙 |
页数: |
24页 |
出版社: |
中国质检出版社 |
书号: |
155026·J-2611 |
出版日期: |
2011-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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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G693—2011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是依据JJF1002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1059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的规定,对JJG693—2004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和JJG940—1998 《催化燃烧氢气检测仪》两规程进行修订的。修订后的规程代替JJG693—2004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和JJG940—1998 《催化燃烧氢气检测仪》两规程。与JJG693—2004和JJG940—199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扩大了被检的量程范围。包括的量程范围有:100%LEL (可燃气体的爆炸下限浓度)、低浓度(μmol/mol)和高浓度(100%体积分数);
———删除了原规程中“其他结构或用途的仪器可参照本规程进行校准”的内容;
———修订了量程漂移指标,从原量程的±5%FS,调整为±3%FS (见表1);
———将原规程中外观及通电检查一项,修改为外观及结构、标志和标识、通电检查等三项(见4.1,4.2,4.3);
———增加了报警动作值检查项目,删除了原规程报警误差检定项目(见4.4);
———具体明确了气体标准物质的种类。气体标准物质的包含因子,由原来的k=3修改为k=2 (见5.1.2.1);
———去掉了原规程附录B中的“标准物质溯源要求”。将标准气体稀释装置列入正文(见5.1.2.1);
———示值误差检定方法中增加了对流量控制的要求,删除了原规程中附录A “流量要求”(见5.1.2.2);
———修改了检定结果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内页格式。修改后的内页格式使用户很清楚的知道被检仪器不同点的具体指标。
JJG693—2004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JJG693—2004;
———JJG693—1990。
JJG940—1998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JJG940—1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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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Ⅱ)
1 范围 (1)
2 概述 (1)
3 计量性能要求 (1)
4 通用技术要求 (1)
4.1 外观及结构 (1)
4.2 标志和标识 (1)
4.3 通电检查 (1)
4.4 报警功能及报警动作值检查 (1)
4.5 绝缘电阻 (2)
5 计量器具控制 (2)
5.1 检定条件 (2)
5.2 检定项目 (3)
5.3 检定方法 (3)
5.4 检定结果的处理 (5)
5.5 检定周期 (5)
附录A 检定记录格式 (6)
附录B 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内页格式 (7)
附录C 常见可燃性气体爆炸限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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