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LY/T1620—2004《电动草坪割草机》,与LY/T1620—2004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标准名称由“电动草坪割草机”改为“园林机械 旋刀步进式电动草坪割草机”,对应的英文名称由“Electricmotionlawnmower”改为“Gardenmachinery—Rotarypedestriancontrolledelectriclawnmowers”;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内容(见第2章,2004版第2章);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的内容(见第3章,2004版第3章);
———修改了型号编制方法的内容(见第4章,2004版第4章);
———增加了“基本参数”的内容(见第5章);
———增加了草坪机“使用环境”、“限制使用材料”的内容(见6.1.3、6.1.4);
———修改了启动性能要求(见6.2.2,2004版6.2);
———增加了“稳定性”、“集草性能”、“整机跌落”的要求(见6.2.3、6.2.6、6.2.7);
———“刀片制动时间”要求中增加了对刹车装置的寿命要求(见6.2.4);
———增加了“插头”、“切割装置抗撞击”、“挂重”的零部件要求(见6.3.6、6.3.9、6.3.10);
———修改了对电动机性能的要求(见6.3.7,2004版6.5);
———修改了对“把手结构与位置”的要求(见6.3.8,2004版6.29);
———修改了对螺钉及连接件的要求(见6.3.11,2004版6.19);
———增加“台壳、防护盖和集草器的结构完整性”要求(见6.3.13);
———增加了“温升”、“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耐潮湿”的安全要求(见6.4.1、6.4.2、6.4.4);
———修改了“电气防护等级”(见6.4.3,2004版6.36e))、“外壳防护等级”(见6.4.9,2004版6.15)、“刀片不平衡运转”(见6.4.10,2004版6.36a))、“防止物体抛射”(见6.4.11,2004版3.36b))、“防触脚”(见6.4.12,2004版6.36c))的要求;
———修改了“噪声”要求(见6.4.13,2004版6.30);
———增加了“电磁兼容”要求(见6.5);
———检验规则中增加了“第三方检验”的内容(见8.4);
———删除了说明书中“前、后轮直径”的参数要求,增加了“草坪机实测噪声值”参数要求(见9.2.4,2004版5.2.5);删除了对附加装置的铭牌要求(见9.1.1.1,2004版5.3.1);
———增加了包装箱外部标明内容要求(见9.3.4)及包装的防雨、防潮要求(见9.3.3);
———增加及修改了对应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由全国林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6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南通天一户外机械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颜土富、曹良志、邵伟、丁玉才、刘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LY/T1620—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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