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FZ/T91004—1994《工序间防锈和成品防锈技术规程》。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FZ/T91004—1994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3.1.6原“应符合石油化工部有关质量标准的规定”改为“应符合石油化工行业有关质量标准的规定和环保要求”;
———3.3.2凡经酸洗处理的零件,原“必须进行中和处理,特别是有内孔的零件以及铸件、粉末冶金零件,更要及时进行。处理后的零件立即浸入沸油煮10min以上,以使孔隙间的酸碱残液排除而渗入油液,以免久后锈蚀。”改为“可根据需要进行中和处理。处理后的零件可根据需要立即浸入沸油煮10min以上,以使孔隙间的酸碱残液排除而渗入油液,以免久后锈蚀”;
———3.3.3原“应”改为“可根据需要在”;
———表1中金属清洗剂栏的使用方法取消“将金属清洗剂配制成3%~5%水溶液,直接清洗金属表面”的内容;防锈水栏的适用范围第2点取消“防锈期半年以上”的内容;脱水防锈油栏的使用方法取消“防锈期为一个月以上”的内容;
———表1中气相防锈粉剂、片剂、水剂、油和表2 中空间防锈法的使用方法原“限制使用按GB/T14188—1993中3.3规定”改为“限制使用按GB/T14188—2008中4.4规定”;
———表2中硬膜防锈油栏的使用方法原“可加120号溶剂汽油稀释,待溶剂挥发,留下一层硬膜”改为“可进行稀释”;防锈脂栏的使用方法原“可加溶剂汽油稀释”改为“可进行稀释”;
———5.5.1原“按FZ/T90001—1991中的9.3.1及9.3.2的规定执行”改为“按FZ/T90001—2006中8.3的规定执行”;
———表3中“一般防潮、防水”栏取消。
本标准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纺织机械与附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1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二纺机股份有限公司、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榆次分公司、青岛宏大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良纺纺织机械专件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施培华、刘洁、纪玉楹、沈春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FJ/C2—1963;
———FZ/T91004—1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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