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15342—1994《滑石粉》,与GB15342—1994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标准属性由强制性修改为推荐性;
———在范围中增加了“适用于由天然产出的滑石经机械加工而制成的滑石粉体”的表述(见第1章,
1994年版的第1章);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取消了“GB1.3、GB5211.15、JC/T542”、增加了“GB/T17749—2008、
GB/T2326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规范》”(见第2章,1994年版的第2章);
———增加了五个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将“产品分类、分级”修改为“分类与标记”;将“磨细滑石粉和微细滑石粉两类”修改为“磨细滑
石粉、微细滑石粉和超细滑石粉三类”;产品品种中取消了“微细滑石粉”,增加了“通用滑石
粉”,并将“级”改为“用”;产品分级由“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修改为“一级品、二级品、三级
品”;取消了产品规格划分;产品标记重新作了规定,标记示例作了修改(见第4章,1994年版
的第3章);
———除防水材料用滑石粉外,其他品种增加了微细滑石粉和超细滑石粉,其细度要求“小于明示粒
径的含量≥90.0%”;除造纸用滑石粉和防水材料用滑石粉外,其他品种的磨细滑石粉的细度
要求均由具体筛孔的通过率统一修改为“明示粒径相应试验筛通过率≥98.0%”(见表2、表3、
表4、表5、表6、表7、表8、表10,1994年版的表2、表4、表5、表6、表7、表8、表9);
———取消化妆品用滑石粉的分等,其理化性能指标按1994版的合格品确定,增加了酸碱性要求,取
消了砷、铅含量要求和细菌要求,修改为“砷、铅、汞、细菌等卫生指标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
要求”,将“闪石类石棉矿物X射线衍射分析不得发现”修改为“石棉矿物不得检出”(见5.1、
表2,1994年版的表2);
———取消了医药-食品用滑石粉品种和指标(1994年版的表3);
———将“涂料级滑石粉”修改为“涂料-油漆用滑石粉”,取消了“粒度分布累积含量”要求、pH 值要求
和吸油量指标;水分指标由统一“≤0.5%~1.0%”修改为一级品和二级品“≤0.5%”、三级品
“≤1.0%”;烧失量指标三级品由“≤28.0%”修改为“≤18.0%”;增加了“其他质量要求,如刮
板细度、吸油量等,由供需双方商定”的表注(见表3,1994年版的表4);
———在造纸用滑石粉的要求中,取消了三级品中低碳酸盐滑石和高碳酸盐滑石的区分,指标按高碳
酸盐滑石确定,取消了碳酸钙、酸溶铁、磨耗度、吸油量四个要求,水萃取液pH 值指标一级品
和二级品由“8.0~9.0”修改为“8.0~10.0”,烧失量指标二级品、三级品分别由“≤8.0%、
≤22.0%”修改为“≤10.0%、≤18.0%”,增加了“其他质量要求,如沉降速度等,由供需双方商定”的表注(见表4,1994年版的表5);
———在塑料用滑石粉的要求中,三级品白度指标由“≥80.0%”修改为“≥75.0%”,取消了“粒度分布累积含量”要求,一级品、二级品、三级品的二氧化硅指标分别由“≥61.0%、≥58.0%、≥55.0%”修改为“≥60.0%、≥57.0%、≥45.0%”、氧化镁指标分别由“≥31.0%、≥29.0%、≥27.0%”修改为“≥30.0%、≥29.0%、≥23.0%”、烧失量指标由“≤6.0%、≤8.0%、
≤9.0%”分别修改为“≤7.0%、≤9.0%、≤18.0%”,将“三氧化二铁”修改为“全铁(以Fe2O3计)”,一级品指标由“≤0.50%”修改为“≤0.80%”,氧化钙一级品指标由“≤0.50%”修改为“≤1.00%”,体积密度一级品和三级品指标统一按二级品指标要求,增加了“其他质量要求,如湿白度、吸油量等,由供需双方商定”的表注(见表5,1994年版的表6);
———在橡胶用滑石粉要求中,二级品水分指标由“≤0.7%”修改为“≤0.5%”,三级品烧失量指标由“≤24.0%”修改为“≤18.0%”(见表6,1994年版的表7);
———在电缆用滑石粉要求中,二级品水分指标由“≤1.0%”修改为“≤0.50%”,一级品、二级品、三级品的烧失量指标分别由“≤6.00%、≤8.00%、≤10.00%”分别修改为“≤7.00%、≤9.00%、≤18.0%”(见表7,1994年版的表8);
———在陶瓷用滑石粉要求中,一级品、二级品、三级品的白度指标分别由“≥85.0%、≥80.0%、≥80.0%”修改为“≥90.0%、≥85.0%、≥75.0%”、二氧化硅指标分别由“≥61.0%、≥60.0%、≥58.0%”修改为“≥60.0%、≥57.0%、≥45.0%”、氧化镁指标分别由“≥31.0%、≥30.0%、≥29.0%”修改为“≥30.0%、≥29.0%、≥23.0%”,将“三氧化二铁”修改为“全铁(以Fe2O3 计)”,一级品指标由“≤0.30%”修改为“≤0.50%”,三级品烧失量指标由“≤8.0%”修改为“≤13.0%”(见表8,1994年版的表9);
———在防水材料用滑石粉要求中,取消了密度要求,三级品的二氧化硅+氧化镁指标由“≥60.0%”修改为“≥65.0%”,烧失量指标由“≤22.0%、≤25.0%”分别修改为“≤15.0%、≤18.0%”(见表9,1994年版的表10);
———取消了微细滑石粉品种和指标(1994年版的表11);
———增加了通用滑石粉品种和指标(见表10);
———白度测定方法中增加了“一般情况下,按GB/T17749—2008附录A 的蓝光白度公式计算和表示。若供需双方同意,也可以按其他公式计算和表示”的规定(见6.1,1994年版的5.2);
———增加了“当供需双方同意时,微细滑石粉和超细滑石粉的细度,也可用其他方法测定”的规定(见6.2,1994年版的5.4);
———修改了石棉矿物检验依据(见6.3,1994年版的5.4);
———化学成分测定中增加了“当供需双方同意时,滑石粉化学成分也可用ICP-AES方法、XRF方法等其他方法测定”的规定(见6.4);
———增加了卫生指标检验(见6.5);
———具体列出了型式检验的条件(见7.1.2);
———将基本批量由“50t(50kg以下小包装)、100t(1t级大包装)”分别修改为“60t、120t”(见7.2.2,1994年版的6.2.2);
———取消关于使用方复检的规定和仲裁要求(1994年版的6.4.4);
———标志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见8.1,1994年版的7.1);
———将一吨级涂塑集装袋的包装允许误差由“±2.0kg”修改为“±2.5kg”,同时增加了“整批供货产品不得少于规定量”的规定和“其他包装方法、净重及允许误差,由供需双方商定”的表注(见8.2.2,1994年版的7.2.1);
———取消了包装袋反面印刷规定(1994年版的7.2.2);
———增加了“运输过程中应防污染”的规定(见8.3.1);
———贮存期由“6个月”修改为“36个月”(见8.4.4,1994年版的7.4.4)。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非金属矿产品及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06)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平度市滑石矿业有限公司、桂林桂广滑石开发有限公司、辽宁艾海滑石有限公司、广西龙广滑石开发有限公司、广西龙胜华美滑石开发有限公司、咸阳非金属矿研究设计院、莱州市滑石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尚兴春、于忠章、卢德云、齐颖、杨德明、赵承建、于洪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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