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H/T1005—1998《锯齿轧花机、锯齿剥绒机 锯片》,与GH/T1005—199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锯片内径120.8mm 和115mm 的规格(见3.1.1.1);
———增加了锯片外径330mm 的规格(见3.1.1.1);
———提高了锯片厚度的公差等级(见3.1.1.1,1998年版的图1);
———调整了锯片齿数的变化范围(见3.1.1.2,1998年版的3.1);
———修改了锯片锯齿的主要参数(见3.1.1.3,1998年版的3.2);
———增加了允许有其他尺寸外径、齿数和齿形的锯片存在(见3.1.2);
———修改了锯片产品型号的标记(见3.2,1998年版的3.3);
———修改了锯片使用材料的技术要求(见4.1,1998年版的4.2.1);
———删除了锯片可使用专用进口板材的要求(见1998年版的4.2.2);
———修改了锯片硬度的技术要求(见4.2,1998年版的4.3);
———提高了锯片平面度的加工精度(见4.3,1998年版的4.4);
———增加了锯片厚度均匀度应不大于0.02mm 的技术要求(见4.5);
———删除了锯片不应有锤击痕迹的内容(见1998年版的4.10);
———增加了轧花锯片齿两侧应进行磨砂的内容(见4.6);
———增加了剥绒锯片齿两侧允许不倒角的内容(见4.7);
———增加了外观质量的要求,将与外观质量有关的内容移入其中(见第5章);
———增加了锯片表面应光洁,不应有夹层、裂纹(见5.3);
———明确了检验方法中测定用具的精度应改为分度值(见第6章,1998年版的第5章);
———修改了检验方法中厚度测定的参数(见6.1,1998年版的5.1);
———增加了锯片厚度均匀度的测定方法(见6.2);
———修改了检验方法中锯片硬度的测量范围(见6.4,1998年版的5.3.2);
———增加了外观的检测(见6.9);
———检验规则中合格质量水平(AQL)按照GB/T2828.1—2003的规定改为接收质量限(AQL)(见7.1.3,1998年版的6.3);
———修改了接收质量限(AQL)的数据(见7.1.3表3,1998年版的6.3);
———检验规则中检验水平按照GB/T2828.1—2003的规定提高到Ⅱ水平(见7.1.3表3,1998年版的6.3);
———增加了锯片的标志、包装和贮存(见第8章)。
本标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棉花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0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郑州棉麻工程技术设计研究所、中国棉花协会棉花加工分会、河北邯武棉机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丙生、王韶斌、贾森林、胡春雷、高春元、王瑞霞、尹青云、杨天民。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H/T1005—1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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