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6.6、6.7、6.8、6.9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11946—2001《船用钢化安全玻璃》,与GB11946—2001相比主要技术差异为:
———取消了“按用途”和“按加工状态”的分类,增加了“按产品形状”的分类(见4.2,2001年版的3.2);
———增加了材料的要求(见第5章);
———外观质量中,用“点状缺陷”取代了“气泡”;增加了“点状缺陷密集度”的要求,修改了“爆边”缺陷的允许数(见6.1,2001年版的4.1);
———尺寸偏差中,取消和增加了矩形窗钢化玻璃中部分尺寸的偏差要求,并修改了适用的产品类型;修改了19mm 厚舷窗钢化玻璃厚度偏差要求为±0.7mm;增加了其他尺寸的偏差要求由供需商定的规定;增加了其他尺寸厚度偏差的要求(见6.2,2001年版的4.2);
———边部加工中,取消了“倒角宽度”的要求,修改了“倒角深度”的要求(见6.3,2001年版的4.3);
———增加了船用钢化安全玻璃平行度的规定(见6.4);
———弯曲度中,统一所有厚度船用钢化玻璃的弯曲度要求为0.2%(见6.5,2001年版的4.4);
———光畸变中,增加了“对边部25mm 范围内不做检查要求”的规定(见6.8,2001年版的4.7);
———增加了对船用钢化玻璃表面应力的要求(见6.9)。
本标准与ISO21005:2004《船舶和海上技术 窗户和舷窗用钢化安全玻璃》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工业玻璃和特种玻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47)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江阴市京澄玻璃有限公司、北京众智同辉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秦皇岛耀华工业技术玻璃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海港区跃华工业技术玻璃厂、宜兴市于氏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杭州钱塘江特种玻璃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睿、吴辉廷、陈俊律、赵勤、马军、李强、于国玺、平柏战、王赓、左辉霞、杜大艳、包霁。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1946—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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