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448—2003《居民身份证总体技术要求》。
本标准与GA448—200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式样中“专用芯片储存有……等管理信息”的内容调整到“存储信息内容”,并增加“指纹特征数据”项(见3.4.9.2,2003年版的3.2);
———将“字体及排版格式”的条款调整为“排版格式”、“文字字体、颜色、字号”,增加了图例(见3.4.7、3.4.8,2003年版的3.4.3);
———将“机械强度”、“电性能环境要求”、“耐化学性”归纳修订为“证件物理特性”(见3.7,2003年版的3.7、3.8和3.9)。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计算机与信息处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志奎、林江恒、张军利、周东平、杨红杰、王舒、高燕。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GA448—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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