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4.1和4.2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21342—2008《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与GB21342—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电力当量值折算系数下的限定值和准入值改为强制性条款,并修订指标值;
———取消电力等价值折算系数下的限定值和准入值,保留电力等价值折算系数下的先进值,并修订指标值;
———明确了焦炭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范围;
———补充了统计范围中煤气回收与净化工段缺项时的能耗处理原则;
———补充了焦炉炉龄校正系数及校正值;
———提出了能源及主要耗能工质的折算系数取值原则,并修订了相应的推荐值;
———将“6节能管理与措施”的内容修订为“6节能措施”。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0)、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钢铁研究总院、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炼焦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郦秀萍、张春霞、上官方钦、陈丽云、郑文华、黄金干、闫振武、黄导、杨文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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