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4.1.6、4.4.3、5.1.1、5.1.2、7.1.2、7.1.3、7.2.2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
本标准起草人:谢磊、刘志连、白春雷、王晓蓉、张栋良、李勇、杜春、王育珊、郭涛、刘翠玲、孙全胜、张怀东、孙麟、杜栩、黄世清、唐昭斌、杨扬、刘建、田美蓉、宋文洁、肖柏林、王奎春、叶枫、庄明轩、袁向东、于爱平、何斌、许家穗、叶久勤、周政、陈平、刘明健、张伟。
引 言
供水是医院运行的重要保障,在医院运行中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医疗质量和安全。目前医院采用较多的为二次供水方式。为规范医院二次供水运行管理,提高医院安全运行能力和降低运行成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研究分析医院二次供水特点,总结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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