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2部分:伞翼滑翔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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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 19079.12-2013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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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24.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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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9079的本部分规定了伞翼滑翔场所开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向社会开放的各类悬挂滑翔翼、滑翔伞和动力伞等伞翼滑翔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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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Operation conditions and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gymnasium and playground—Part 12:Hanggliding and paragliding place |
替代情况: |
替代GB 19079.12-2005;GB 19079.14-2005 |
中标分类: |
轻工、文化与生活用品>>文教、体育、娱乐用品>>Y55体育设施及器械 |
ICS分类: |
家用和商用设备、文娱、体育>>97.220运动设备和设施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13-12-31 |
实施日期: |
201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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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单位: |
国家体育总局 |
归口单位: |
国家体育总局 |
主管部门: |
国家体育总局 |
起草单位: |
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 |
起草人: |
张炜、元林朝、韩兆方、范小伟、张军、周宏光、钟霄飞、陈海平、赵美源、高德松 |
页数: |
8页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出版日期: |
2014-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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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9079的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19079《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游泳场所;
———第2部分:卡丁车场所;
———第3部分:蹦极场所;
———第4部分:攀岩场所;
———第5部分:轮滑场所;
———第6部分:滑雪场所;
———第7部分:花样滑冰场所;
———第8部分:射击场所;
———第9部分:射箭场所;
———第10部分:潜水场所;
———第11部分:漂流场所;
———第12部分:伞翼滑翔场所;
———第13部分:气球与飞艇场所;
———第19部分:拓展场所;
———第20部分:冰球场所;
———第21部分:拳击场所;
———第22部分:跆拳道场所;
———第23部分:蹦床场所;
———第24部分:运动飞机场所;
———第25部分:跳伞场所;
———第26部分:航空航天模型场所;
———第27部分:定向、无线电测向场所;
———第28部分:武术散打场所;
———第29部分:攀冰场所;
———第30部分:山地户外场所;
———第31部分:高山探险场所;
……
本部分为GB19079的第1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19079.12—2005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2部分:滑翔伞场所》和GB19079.14—2005《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4部分:动力滑翔伞场所》,与GB19079.12—2005和GB19079.14—2005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修改了“名称”;
———增加了“范围”中的悬挂滑翔翼和动力伞场所,将悬挂滑翔翼、滑翔伞和动力伞场所合并为伞翼滑翔场所(见第1章);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中“伞翼滑翔场所”的定义(见3.1);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中“悬挂滑翔翼”和“动力伞”的定义(见3.2、3.4);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中“滑翔伞”的定义(见3.3);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中“悬挂滑翔翼运动”和“动力伞运动”的定义(见3.5、3.7);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中“滑翔伞技术指导人员”的定义(见3.9);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中“悬挂滑翔翼技术指导人员”和“动力伞技术指导人员”的定义(见3.8、3.10);
———修改了“从业人员资格”的定义(见第4章);
———增加了“场地、设施设备条件”中“悬挂滑翔翼场地”和“动力伞场地”的条件(见5.1、5.3);
———修改了“场地、设施设备条件”中“滑翔伞场地”坡度不大于40°和周边净空无障碍物的要求(见5.2.1、5.2.2);
———删除了“场地、设施设备条件”中“应有场地使用证明”的要求(见2005版5.1.3);
———删除了“其他设施”(见2005版5.3);
———增加了“场地、设施设备条件”中“设施与设备”的要求(见5.4);
———增加了“场地、设施设备条件”中“应有无线通讯设备”的要求(见5.4.1);
———增加了“场地、设施设备条件”中“起飞场和降落场应有风速、风向测定设备”的要求(见5.4.2);
———增加了“场地、设施设备条件”中“应有救护用车辆,配备急救药品和器械”的要求(见5.4.3);
———增加了“场地、设施设备条件”中“靠近水边的场地应有水上救生设备”的要求(见5.4.4);
———增加了“场地、设施设备条件”中“悬挂滑翔翼、滑翔伞、动力伞和备份伞等设备应取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要求(见5.4.5);
———增加了“场地、设施设备条件”中“公共标识应符合GB/T10001.1的要求”(见5.4.6);
———修改了“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见第6章);
本部分由国家体育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炜、元林朝、韩兆方、范小伟、张军、周宏光、钟霄飞、陈海平、赵美源、高德松。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9079.12—2005;
———GB19079.14—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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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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