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4.1和4.2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21250—2007《铅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与GB21250—2007相比,本标准主要变动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不再适用于铅锌混合精矿熔炼。将铅锌混合精矿熔炼内容并入《锌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中,铅作为综合回收产品。
———删除了能耗特殊计算公式。
———在“铅、金、银混合熔炼能耗计算原则”中增加了银精矿的能耗分摊。
———对金银物料定义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并增加了铅、金、银能耗分摊的计算公式。
———对“粗铅生产工艺的计算范围”进行了修订。
———对现有铅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定值由650kgce/t修改为540kgce/t,新建铅冶炼企业单
位产品能耗准入值由540kgce/t修改为370kgce/t,铅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先进值由470kgce/t修改为355kgce/t。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飞轮有色冶炼厂、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贵、赵永善、李泽、侯晓波、赵波、谭仪文、吴建华、孔祥征、谭善沛、何瑞凤、韩鹰、张蕴、王平。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21250—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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