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中联苯胺、4,4’-二氨基二苯醚、邻氨基苯甲醚、3,3’-二甲基联苯胺、2,4,5-三甲基苯胺、4,4’-二氨基二苯硫醚、5-硝基-邻甲苯胺、3,3’-二氯联苯胺、4-氨基偶氮苯9种芳香胺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膏霜、乳液、散粉、水剂等化妆品中芳香胺的测定。
本标准对于联苯胺、4,4’-二氨基二苯醚、邻氨基苯甲醚、3,3’-二甲基联苯胺、2,4,5-三甲基苯胺、
4,4’-二氨基二苯硫醚、5-硝基-邻甲苯胺、4-氨基偶氮苯的最低检出限为0.05mg/kg,定量限为0.2mg/kg;
3,3’-二氯联苯胺的最低检出限为0.15mg/kg,定量限为0.5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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