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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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T 16739.1-2014 |
标准状态:已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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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29.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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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6739的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实施行政许可和管理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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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nterprise—Part 1: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
标准状态: |
已作废 |
替代情况: |
被GB/T 16739.1-2023代替;替代GB/T 16739.1-2004 |
中标分类: |
公路、水路运输>>公路运输>>R16公路车辆使用、维护与维修 |
ICS分类: |
道路车辆工程>>43.180检查、维修和试验设备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14-09-03 |
实施日期: |
2015-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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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日期: |
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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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归口单位: |
全国汽车维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起草单位: |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北京祥龙博瑞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运输管理局、吉林省运输管理局、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分公司、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广西三原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
起草人: |
张 学 利、蔡 凤 田、孟 秋、刘 富 佳、魏 俊 强、李 云 飞、吴 东 风、金 柏 正、丁 金 全、徐通法、佟濬洲 |
页数: |
12页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出版日期: |
2015-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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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6739《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分为两个部分: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与专项维修业户。
本部分为 GB/T16739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 GB/T16739.1—2004《汽 车 维 修 业 开 业 条 件 第 1 部 分:汽 车 整 车 维 修 企 业》,与GB/T16739.1—2004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关于人员条件:
1) 删除了对从业人员资格条件的具体要求,修改为引用 GB/T21338的规定(见4.1,2004版的4.2、4.3、4.5、4.6);
2) 增加了相关从业人员的数量要求和燃气汽车维修企业人员的附加要求(见第4章)。
———关于组织管理条件:
1) 增加了“基本要求”(见5.1);
2) 增加了明示经营许可证、标志牌、配件价格、工时定额、价格标准等要求(见5.2.1);
3) 增加了建立并执行价格备案及公示、汽车维修合同、汽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汽车维修记录、统计信息报送、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的要求(见5.2.2);
4) 增加了建立并执行配件管理、文件资料有效控制等制度的要求(见5.3.1);
5) 增加了配件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要求(见5.3.3)。
———关于安全生产条件:
1) 增加了“安全防护设施应有明显的警示、禁令标志”(见6.3);
2) 增加了“安全、消防设施的设置地点应明示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见6.4);
3) 增加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见6.5)。
———关于环境保护条件:
增加了对含石棉废料、废水的处理要求和采光设施要求(见7.1和7.2)。
———关于设施条件:
1) 一类企业的接待室面积修改为“不小于80m2”(见8.1.1);
2) 增加了“并保证车辆行驶通畅”的要求(见8.2.1);
3) 增加了“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的要求(见8.2.2和8.3.4);
4) 增加了对总成维修间和预检工位的要求(见8.3.2和8.3.3);
5) 增加了对燃气汽车维修企业专用厂房和专用场地的要求(见8.3.6和8.3.7)。
———关于设备条件:
1) 增加了对从事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企业应配置检测设备的要求(见9.2);
2) 增加了对汽车举升机、喷烤漆房及设备等产品认证的要求(见9.4);
3) 其他条款的表述进行了调整(见第9章);
4) 要求配备的设备分类表调整为仪表工具、专用设备、检测设备、通用设备(见表1~表4);
5) 增加了真空表、轮胎气压表、气体压力及流量检测仪等设备(见表1);
6) 取消了正时仪、连杆校正器等;增加了冷媒鉴别仪等;其他设备要求有所调整(见表2);
7) 取消了声级计、车速表检验台和底盘测功机;其他设备要求有所调整(见表3);
8) 取消了气焊设备;增加了计算机、抢修服务车等;其他设备要求有所调整(见表4)。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汽车维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7)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北京祥龙博瑞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运输管理局、吉林省运输管理局、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分公司、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广西三原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 草 人:张 学 利、蔡 凤 田、孟 秋、刘 富 佳、魏 俊 强、李 云 飞、吴 东 风、金 柏 正、丁 金 全、徐通法、佟濬洲。
本部分代替了 GB/T16739.1—2004。
GB/T16739.1—2004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6739.1—1997;
———GB/T16739.2—1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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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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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6739.2—201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与专项维修业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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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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