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第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49—200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与GA49—2009相比,除逻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现场记录图的定义(见3.1,2009年版的3.1);
———增加了现场实景记录图的定义(见3.2);
———删除了现场摄影测量的定义(见2009年版的3.6);
———删除了现场三维激光扫描的定义(见2009年版的3.7);
———修改了现场图种类,增加了现场实景记录图(见第4章,2009年版的第5章);
———修改了现场图图纸规格和材质(见5.1,2009年版的4.1);
———修改了现场图图纸页边与图文区尺寸(见5.2,2009年版的4.2);
———修改了现场图绘制的一般要求(见6.1.1,2009年版的6.1.1);
———修改了事故现场信息采集的方法(见6.1.8,2009年版的6.1.8);
———修改了现场图绘制要求(见6.7.3、6.7.6,2009年版的6.7.3、6.7.6);
———增加了现场实景记录图的制作要求(见6.8);
———修改了现场比例图的绘制要求(见6.9.1,2009年版的6.8.1);
———增加了附录A 中的C型图(见附录A);
———修改了B.2图形符号(见附录B中B.2,2009年版的附录B中B.2);
———修改了C.3极坐标定位法(见附录C中C.3,2009年版的附录C中C.3);
———删除了附录D现场信息采集的数字化方法(见2009年版的附录D)。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云南省交通警察总队、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侯心一、梅冰松、黎晓波、邱忠、张雷、张晓云、应朝阳、陆建光、金先龙、王宏雁、陈建国、李丽莉、孙巍。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49—1993、GA49—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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