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20000《标 准 化 工 作 指 南》、GB/T1《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GB/T20001《标 准 编 写 规 则》、
GB/T20002《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和 GB/T20003《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共同构成支撑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基础性系列国家标准。
GB/T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拟分为如下几部分: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
———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
———第3部分:引用文件;
———第4部分:国家标准英文译本翻译通则;
———第5部分:国家标准英文译本通用表述;
———第6部分: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
———第7部分:管理体系标准的论证和制定;
———第8部分:阶段代码系统的使用原则和指南;
———第9部分:采用其他国际标准化文件。
本部分为 GB/T20000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 GB/T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
与 GB/T20000.1—2002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重新定义了5个术语,即:标准化(见3.1)、标准(见5.3)、规程(见5.6)、术语标准(见7.2)、试验标准(见7.5),并将“国际标准的采用”修改为“规范性文件的采用”,同时修改了定义(见12.1);
———增加了16个术语及其定义,即:标准化文件(见5.2)、行业标准(见5.3.4)、企业标准(见5.3.6)、标准化技术组织(见6.5)、技术委员会(见6.5.1)、分技术委员会(见6.5.2)、工作组(见6.5.3)、分类标准(见7.4)、指南标准(见7.8)、起草(见11.4)、编制(见11.5)、制定(见11.6)、一致性程度(见12.1.1)、等同(见12.1.1.1)、修改(见12.1.1.2)、非等效(见12.1.1.3);
———根据ISO/IEC指南2:2004对部分术语做了如下修改:
● 将“标准化(的)对象”修改为“标准化对象”,见3.2;
● 将“权力机构”修改为“权力机关”,见6.6;
● 将“权宜性条款”修改为“视同符合条款”,见5.7.1、9.6、13.3.2;
● 将“重印”修改为“重印版本”,见11.11;
———根据ISO/IEC指南2:2004对部分定义做了如下修改:
● “Preparation”在文中统一译为“编制”,见第11章;
● 其他一些术语的定义的修改见3.7、4、5.1、5.4、5.5、8.1、8.8、8.9、9.5、9.5.1、9.5.2、11.1、11.7、11.8;
———将涉及标准的采用的术语及定义调整为规范性文件的采用,见12.1;
———将涉及法规引用标准的部分术语及定义调整为规范性文件引用标准,见第13章;
———将 GB/T20000.1—2002中有关合格评定的术语及其定义删除,并增加引用 GB/T27000《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见第14章。
本部分使用重新起草法修改采用ISO/IEC指南2:2004《标准化和相关活动 通用词汇》。
本部分与ISO/IEC指南2:2004相比存在结构变化。根据 GB/T1.1—2009的规则将ISO/IEC指南2:2004中未编号的“范围”一章编为第1章;未编号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编为第2章。因此,本部分其他章和术语条目的编号中章编号相对于ISO/IEC指南2:2004的章编号加“2”;某些章中术语条目的编号由于增加了一些新的术语条目而重新依次编号,其他术语条目的编号与ISO/IEC指南2:2004
中的术语条目的编号一一对应。
本部分与ISO/IEC指南2:2004相比存在如下技术性差异:
———重新定义了5个术语,即:标准化(见3.1)、标准(见5.3)、规程(见5.6)、术语标准(见7.2)、试验标准(见7.5),以完善对这些概念的界定;同时将“国际标准的采用”修改为“规范性文件的采用”并修改了定义(见12.1),以扩充“采用”的适用范围;删除了ISO/IEC指南2:2004的11.4术语“强制性标准”,其定义不适于我国通常使用的该术语的含义;附录 A 列出了被本部分重新定义和删除的ISO/IEC指南2:2004相关术语及定义,以便将本部分的相关术语及其定义与ISO/IEC指南2:2004中的相关术语及其定义对照;
———增加了16个术语及其定义,即:标准化文件(见5.2)、行业标准(见5.3.4)、企业标准(见5.3.6)、标准化技术组织(见6.5)、技术委员会(见6.5.1)、分技术委员会(见6.5.2)、工作组(见6.5.3)、分类标准(见7.4)、指南标准(见7.8)、起草(见11.4)、编制(见11.5)、制定(见11.6)、一致性程度(见12.1.1)、等同(见12.1.1.1)、修改(见12.1.1.2)、非等效(见12.1.1.3),以满足标准化工作交流的需要;
———将ISO/IEC指南2:2004第11章的标题“在法规中对标准的各种引用”修改为“在规范性文件中引用标准”,并将“引用标准”(见13.1.1)、“注日期引用(对标准的)”(见13.2.1)、“不注日期引用(对标准的)”(见13.2.2)的定义中的“法规”修改为“规范性文件”,以扩充引用标准中“注日期引用”和“不注日期引用”方式的适应范围。
本部分由全国标准化原理与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86)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逄征虎、白殿一、吴学静、王益谊、张宇春、朱玉华、薛海宁、刘慎斋、陆锡林、朱平。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3935.1—1983、GB/T3935.1—1996;
———GB/T20000.1—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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