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为GA/T2000的第16部分。
本部分代替GA214.8—2004《常住人口管理信息规范 第8部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与GA214.8—2004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变更了标准名称和标准号;
———变更了示例的年份日期。
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A214.8—2004即行废止。
本部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部分由公安部计算机与信息处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浙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福建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广东省公安厅治安局、北京航天金盾科技有限公司、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鸿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天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唐玉建、张若峰、方鹏、张晖、李冰、刘杰、王立群、陈海滨、肖睿。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214.8—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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