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为GA/T2000的第46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A398.22—2002《经济犯罪案件信息管理代码 第22部分:缴获物品处理情况代码》,与GA398.22—2002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为“公安信息代码 第46部分:涉案事件物品处理结果代码”(见封面,2002年版的封面);
———修改了“返还被害人”为“返还”,修改了“拍卖”为“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见第3章,2002年版的第2章);
———增加了“未处理”“收缴”“报废”“办案部门暂存”代码(见第4章)。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GA398.22—2002即行废止。
本部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提出。
本部分由公安部计算机与信息处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公安部刑事侦查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季君、司文、何英、许卉莹、石爱臣、屈靖生、邵志骅、化钰琼、袁泉。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398.22—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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