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 |
|
标准编号:GBZ 107-2015 |
标准状态:现行 |
|
标准价格:16.0 元 |
客户评分: |
|
立即购买工即可享受本标准状态变更提醒服务! |
|
|
|
|
|
本标准规定了电离辐射所致性腺疾病(放射性不孕症及放射性闭经)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外照射所致腺损伤的放射工作人员。 |
|
|
|
英文名称: |
Diagnosis for occupational radiation induced gonad disease |
替代情况: |
替代GBZ 107-2002废止 |
中标分类: |
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卫生>>C60职业病诊断标准 |
ICS分类: |
环保、保健与安全>>13.100职业安全、工业卫生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15-12-11 |
实施日期: |
2016-06-01
|
起草单位: |
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吉林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吉林大学第三临床医学院 |
起草人: |
刘丽波、傅宝华、邢志伟、王铁君、王剑峰、贾晓晶、陈大伟、朴春姬、赵风玲、王立岩 |
页数: |
12页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出版日期: |
2016-06-01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第4章、5.1、6.1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107-2002《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标准》。与GBZ 107-2002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GBZ 11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
——增加了放射性性腺疾病定义,修改了放射性不孕症和放射性闭经定义;
——将2002版中的4.1诊断原则修改为4诊断原则;
——修改2002版4.2.2临床表现“夫妇同居2年未怀孕”为“夫妇同居1年以上未怀孕”;
——删除了2002版4.2.3实验室检查中的睾丸活组织检查;
——精液检查正常值采用了世界卫生组织(WHO)《人类精液检查与处理实验室手册》第5版的标准;
——卵巢功能检查中增加了B超监测卵巢功能检查;
——内分泌激素测定中增加了抗苗勒氏管激素的测定;
——放射性闭经的诊断按项列出;
——删除了2002版附录A“几种激素的正常参考值”;
——将2002版附录B中的鉴别诊断内容移到正文5.2鉴别诊断中,并增加了相关疾病;
——将2002版附录B、附录C合并为附录A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同时增删、修改部分内容;
——标准部分语言表述修改。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吉林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吉林大学第三临床医学院。
本标准起草人:刘丽波、傅宝华、邢志伟、王铁君、王剑峰、贾晓晶、陈大伟、朴春姬、赵风玲、王立岩。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WS 176-1999;
——GBZ 107-2002。 |
|
|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49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剂量估算规范
GBZ 11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