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控制装置的术语和定义、功能要求、性能和结构、制造、检验与试验、标识、随机文件和包装、储运、安装和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范围内与锅炉相配套的控制装置的设计、制造和验收:
a)额定蒸汽压力大于0.04MPa但小于3.8MPa,且额定蒸发量不小于0.1t/h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钢制蒸汽锅炉;
b)额定出水压力大于0.1MPa的固定式钢制热水锅炉;
c)固定式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与汽水两用锅炉、常压热水锅炉及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且额定出水压力不大于0.7MPa的铸铁热水锅炉相配套的控制装置可参照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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