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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国家标准
标准编号:HJ 1124-2020 标准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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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中,船舶拆除排污单位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 1034)。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HJ 855);铸造车间或工段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HJ 1115);家具车间或工段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家具制造工业》(HJ 1027);电子产品车间或工段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HJ 1031)。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要求执行。
表面处理(涂装)排污单位,参照本标准附录A执行。
关于固体废物运行管理相关要求,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后实施。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Railway, ship, aerospace and other transport equipment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什么是替代情况? 替代情况:  内容中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过程产生的废气、废水及土壤、地下水管理要求)被HJ 1200-2021代替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发布日期:  2020-03-27
实施日期:  2020-03-27
起草单位:  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铁道学会、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
出版社: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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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表面处理(涂装)排污单位,参照本标准附录A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H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铁道学会、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03月2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03月27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目录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5
4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7
5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40
附录A(资料性附录)表面处理(涂装)排污单位 71
附录B(资料性附录)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生产设施、生产单元填报参考表 95
附录C(资料性附录)污染防治推荐可行技术参考表 101
附录 D(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106
附录 E(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111
附录F(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表格形式(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113
附录G(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表格形式(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120
附录H(资料性附录)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推荐性方法 128
引用标准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374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21900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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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102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家具制造工业
HJ 103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
HJ 103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
HJ 107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油烟和油雾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1115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
《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第14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
《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121号)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
《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
《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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