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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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CNCA-C11-01-2020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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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价格:0.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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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M 类汽车、N 类汽车和 O 类挂车(包括完整车辆和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不适用于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总称)、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无轨电车、设计上不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农业和林业用拖拉机、工程机械、三类底盘。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
2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对于因科研、测试、认证检测所需样品等原因申请认证免予办理的车辆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及认监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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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情况: |
替代CNCA-C11-01-2014 |
| 发布部门: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
| 实施日期: |
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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