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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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HJ 442.4-2020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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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23.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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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沉积物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实验室分析和质量控制的基本方法和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近海、河口及咸淡混合水域沉积物样品采集、前处理、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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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ffshor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Part 4 offshore sediment monitoring |
替代情况: |
替代HJ 442-2008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
实施日期: |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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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单位: |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出版社: |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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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规范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科学性、准确性、系统性、可比性和代表性,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8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后标准由下列十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总则
第二部分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
第三部分近岸海域水质监测
第四部分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
第五部分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
第六部分近岸海域生物监测
第七部分入海河流监测
第八部分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
第九部分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
第十部分评价及报告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四部分,修订主要针对原标准中近岸海域沉积物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
——调整了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
——增加了可以选择的相关标准分析方法及要求;
——完善了涉及质量管理相关要求,增加了分析人员的自控要求;
——补充了2 个分析方法,作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 和附录C 为资料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442-2008)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 年12 月16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年03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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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Ⅱ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近岸海域沉积物质量监测一般要求 1
4 沉积物样品采集、保存和运输 2
5 沉积物样品制备4
6 沉积物样品分析4
7 沉积物监测质量控制5
附录A(资料性附录) 近岸海域沉积物质量监测项目分析方法 7
附录B(资料性附录) 沉积物总氮-过硫酸钾氧化法 9
附录C(资料性附录) 沉积物总磷-过硫酸钾氧化法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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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7378.3 海洋监测规范第3 部分:样品采集、贮存与运输
GB 18668 海洋沉积物质量
HJ 168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HJ 442.1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一部分总则
HJ 442.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二部分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
HJ 442.10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十部分评价及报告
HJ 730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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