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火力发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单机容量50MW~1000MW级燃煤发电、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生物质发电、垃圾焚烧发电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火力发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火力发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必须履行编制、校核、审核和批准程序,各级编制、校核、审核和批准人员必须在正式的估算书上签字,按规定加盖印章。
当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编制时,主体编制单位应负责协调编制范围、价格水平,并负责编制汇总估算书,各编制单位应及时协调,避免漏项和重复编制。
火力发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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