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木结构工程质量安全,落实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政策,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提升木结构工程可持续发展水平,制定本规范。
木结构工程必须执行本规范。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1.《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2017 第3.1.3、3.1.12、4.1.6、4.1.14、4.3.1、4.3.4、4.3.6、7.4.11、7.7.1、11.2.9条
2.《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2012 第4.2.1、4.2.2、4.2.12、5.2.1、5.2.2、5.2.7、6.2.1、6.2.2、6.2.11、7.1.4条
3.《防腐木材工程应用技术规范》GB 50828-2012 第4.1.1、7.1.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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