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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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32/ 4148-2021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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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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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文件涉及单台出力65 t/h以上燃煤发电锅炉(层燃炉、抛煤机炉除外)、各种容量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 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等燃料或以煤炭及其制品为主掺烧其他燃料(危险废物除外)的发电锅炉。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燃煤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发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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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11月22日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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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排放控制要求 3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4
6 达标判定要求 5
7 实施与监督 6
参考文献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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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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