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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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32/ 4149-2021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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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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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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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江苏省人民政府2021年11月22日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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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6
6 达标判定要求 7
7 实施与监督 8
参考文献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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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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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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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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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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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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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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