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信息数据元目录 第13部分:卫生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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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WS/T 363.13-2023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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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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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卫生费用相关信息数据元的数据元标识符、数据元名称、定义、数据元值的数据类型、表示格式和数据元允许值。数据元目录包括卫生费用相关数据元。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卫生健康领域相关卫生健康费用信息交换与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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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是WS/T 363—2023《卫生健康信息数据元目录》的第13部分。WS/T 363—2023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标识
——第3部分:人口学及社会经济学特征
——第4部分:健康史
——第5部分:健康危险因素
——第6部分:主诉与症状
——第7部分:体格检查
——第8部分:临床辅助检查
——第9部分:实验室检查
——第10部分:医学诊断
——第11部分:医学评估
——第12部分:计划与干预
——第13部分:卫生健康费用
——第14部分:卫生健康机构
——第15部分:卫生健康人员
——第16部分:药品与医疗器械
——第17部分:卫生健康管理
本标准代替WS 363.13—2011《卫生信息数据元目录 第13部分:卫生健康费用》。与WS 363.13—2011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订了10个数据元(见4.2),其中:
●修订数据元名称4个,包括:门诊费用分类代码、门诊费用分类名称、门诊费用金额(元)、医疗费用支付方式代码;
●修订 数据元定义10个,包括:个人承担费用(元)、门诊费用分类代码、门诊费用分类名称、门诊费用金额(元)、收入与支出金额数(万元)、医疗费用结算方式代码、医疗费用支付方式代码、住院费用分类代码、住院费用分类名称、住院费用金额(元);
●修订 数据元表示格式2个,包括:门诊费用分类名称、住院费用分类名称;
●修订“住院费用分类代码”1个数据元的允许值;
——新增数据元42个,包括:综合医疗服务类-一般医疗服务费、综合医疗服务类-一般医疗服务费-中医辨证论治费、综合医疗服务类-一般医疗服务费-中医辨证论治会诊费、综合医疗服务类-一般治疗操作费、综合医疗服务类-护理费、综合医疗服务类-其他费用、诊断类-病理诊断费、诊断类-实验室诊断费、诊断类-影像学诊断费、诊断类-临床诊断项目费、治疗类-非手术治疗项目费、治疗类-非手术治疗项目费-临床物理治疗费、治疗类-手术治疗费、治疗类-手术治疗费-麻醉费、治疗类-手术治疗费-手术费、康复类-康复费、中医类-中医诊断费、中医类-中医治疗费、中医类-中医治疗费-中医外治费、中医类-中医治疗费-中医骨伤费、中医类-中医治疗费-针刺与灸法费、中医类-中医治疗费-中医推拿治疗费、中医类-中医治疗费-中医肛肠治疗费、中医类-中医治疗费-中医特殊治疗费、中医类-中医其他费、中医类-中医其他费-中医特殊调配加工费、中医类-中医其他费-辨证施膳费、西药类-西药费、西药类- 西药费-抗菌药物费用、中药类-中成药费、中药类-中成药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费、中药类-中草药费、血液和血液制品类-血费、血液和血液制品类-白蛋白类制品费、血液和血液制品类-球蛋白类制品费、血液和血液制品类-凝血因子类制品费、血液和血液制品类-细胞因子类制品费、耗材类-检查用一次性医用材料费、耗材类-治疗用一次性医用材料费、耗材类-手术用一次性医用材料费、其他类-其他费、处方药品金额(见4.2)。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卫生健康信息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统计信息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空军军医大学、天津市医学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国家卫生健康委统计信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璇、姚远、毛丽、刘丽华、王霞、杨鹏、陈丽洁、吴士勇、胡建平、李岳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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