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罐车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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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11/ 207-2023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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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0.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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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油罐车运输汽油和航空煤油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油罐车的油气排放管理,以及新投入使用的油罐车的登记及其使用后的油气排放管理。
除汽油和航空煤油外的油品执行 GB 20951《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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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Emission control and limits of vapor for road and rail tankers |
替代情况: |
替代DB11/ 207-2010 |
中标分类: |
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标准>>Z64流动污染源排放标准 |
ICS分类: |
环保、保健与安全>>空气质量>>13.040.50移动源排放限值 |
发布部门: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3-10-10 |
实施日期: |
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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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单位: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
归口单位: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
起草单位: |
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事务中心、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
起草人: |
任碧琪、刘明宇、胡玮、石爱军、秦鑫、寇丽荣、石福禄、黄玉虎 |
批文号: |
103462-2023 |
书号: |
103462-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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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 DB11/ 207—2010《油罐车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与 DB11/ 207—2010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删除了气动底阀、油气回收阀、压力真空阀、防溢流探头、装卸油 API 阀门、底部装油系统的术语和定义(见 2010 年版的 3.1、3.2、3.3、3.4、3.5、3.6);
b) 增加了油罐车、油仓、挥发性有机物、油气、油罐车油气密封点、泄漏检测值、油气回收系统、油气回收耦合阀的术语和定义(见 3.1、3.2、3.3、3.4、3.5、3.6、3.7、3.8);
c) 增加了铁路罐车油气排放控制要求(见 4.5);
d) 增加了红外摄像方式检测要求(见 4.6);
e) 增加了泄漏排放限值(见 5.2);
f) 增加了泄漏检测方法(见 6.2);
g) 增加了检测值数值修约方法(见 6.3);
h) 增加了“实施与监督”一章(见第 7 章);
i) 删除了防溢流及静电接地系统检测方法(见 2010 年版的附录 A);
j) 增加了油罐车油气密封点泄漏检测记录表(见表 B.2)。
本文件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3 年 9 月 29 日批准。
本文件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事务中心、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任碧琪、刘明宇、胡玮、石爱军、秦鑫、寇丽荣、石福禄、黄玉虎。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3 年首次发布为 DB11/ 207—2003,2010 年第一次修订;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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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控制要求 2
5 排放限值 2
6 污染物监测要求 3
7 实施与监督 3
附 录 A (规范性) 汽车罐车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检测方法 4
附 录 B (资料性) 油罐车油气回收检测记录表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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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600 铁道货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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