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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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Z 76-2024 |
标准状态:即将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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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0.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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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的诊断原则及诊断。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因接触外源性化学物引起的急性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的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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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Diagnostic standard for occupational acute neurotoxic diseases caused by chemicals |
标准状态: |
即将实施 |
替代情况: |
替代GBZ 76-2002 |
中标分类: |
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卫生>>C60职业病诊断标准 |
ICS分类: |
环保、保健与安全>>13.100职业安全、工业卫生 |
发布部门: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24-03-11 |
实施日期: |
2025-03-01
即将实施 距离实施日期还有98天 |
起草单位: |
黑龙江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院、上海市肺科医院、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
起草人: |
宋莉、石冬梅、王吉、张静波、阎波、关里、邹海梁、王玥、杨瑞、付锦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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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代替GBZ 76—2002《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与GBZ 76—2002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将观察对象改为接触反应(见第5章,2002年版的第4章);
——更改了急性中毒性脑病诊断分级指标(见6.1,2002年版的5.1);
——更改了急性中毒性脊髓病重度中毒指标(见6.2.2,2002年版的5.2.2);
——更改了急性中毒性周围神经病中度中毒指标(见6.3.2,2002年版的5.3.2);
——更改了附录A(见附录A,2002年版的附录A);
——将原附录D修改为附录B(见附录B,2002年版的附录D);
——删除了附录B(见2002年版的附录B);
——更改了附录C(见附录C,2002年版的附录C);
——增加了附录D(见附录D)。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职业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院、上海市肺科医院、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莉、石冬梅、王吉、张静波、阎波、关里、邹海梁、王玥、杨瑞、付锦。
本标准及其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2年首次发布为GBZ 76—2002;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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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Z/T 157 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
GBZ/T 228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后遗症诊断标准
GBZ/T 247 职业性慢性化学物中毒性周围神经病的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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