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医学实验室选择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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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WS/T 418-2024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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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0.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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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购买工即可享受本标准状态变更提醒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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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受委托医学实验室选择的管理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委托医学实验室或临床检验申请者对受委托医学实验室进行选择和服务评价的活动,受委托医学实验室也可参照进行内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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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Guideline for the selection of referral medical laboratories |
替代情况: |
替代WS/T 418-2013 |
中标分类: |
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卫生>>C50卫生综合 |
ICS分类: |
医药卫生技术>>11.020医学科学和保健装置综合 |
发布部门: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24-05-09 |
实施日期: |
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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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单位: |
北京医院/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北京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民航总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福建省立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山东大学第二医院 |
起草人: |
张传宝、谢志贤、汪静、刘向祎、王学晶、应斌武、陈发林、管青、王亚文、杜鲁涛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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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代替WS/T 418—2013《受委托临床实验室选择指南》,与WS/T 418—2013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对受委托临床实验室资质的要求(见4.2,见2013年版的3.2);
——更改和增加了受委托临床实验室设施与环境的要求(见4.3,见2013年版的3.3);
——更改了对人员资质的要求(见4.4.3,见2013年版的3.4.3);
——增加了对设备、试剂与耗材、检验程序的要求(见4.4.4和4.4.5);
——更改了对检验项目目录、检验申请与标本采集、标本运输的要求(见4.5.1、4.5.2、4.5.3,
见2013年版的3.5.1、3.5.2);
——增加了对标本的储存、保留和处置、检测原始结果保存的要求(见4.5.4、和4.5.7);
——更改和增加了对信息传递与安全的要求(见4.5.8,见2013年版的3.5.5);
——更改了附录A的部分内容(见附录A,见2013年版的附录A)。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临床检验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医院/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北京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民航总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福建省立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山东大学第二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传宝、谢志贤、汪静、刘向祎、王学晶、应斌武、陈发林、管青、王亚文、杜鲁涛。
本标准于2013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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