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铀矿山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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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Z/T 256-2024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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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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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非铀矿山工作场所放射防护原则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非铀矿山开采、选矿和冶炼等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
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矿和稀土生产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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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代替GBZ/T 233—2010《锡矿山工作场所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和GBZ/T 256—2014《非铀矿山开采中氡的放射防护要求》。与以上标准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范围(见第 1 章,GBZ/T 233—2010 的第 1 章和 GBZ/T 256—2014 的第 1 章);
b) 删除了术语条目“伴生放射性矿”、“氡浓度”、“平衡当量(氡)浓度”、“平衡因子”、“氡子体α潜能浓度”、“工作水平”和“工作场所监测”(见 GBZ/T 233—2010 的 3.1、3.2、3.3、3.4、3.5、3.6、3.7),更改了“非铀矿山”、“氡”和“氡子体”的定义(见 3.1、3.2、3.3,GBZ/T 256—2014 的 3.1、3.2、3.3);
c) 更改了总体要求,非铀矿山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主要考虑氡及其子体的防护(见 4.2, GBZ/T233—2010 的 4.3 和 GBZ/T 256—2014 的 4.2);
d) 删除了除氡及其子体外的其它放射性核素的监测与防护(见 GBZ/T 233—2010 的 4、5、6、7、附录 A、附录 B、附录 C,GBZ/T 256—2014 的 4.2、6.2.1、6.2.2、附录 A);
e) 更改了非铀矿山氡职业暴露危害及其预防措施告知(见附录 A,GBZ/T 256—2014 的附录 B)。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放射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健康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复旦大学、苏州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全富、李小亮、侯长松、陈东辉、卓维海、涂彧、朱国祯、刘建香、苏垠平、张品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Z/T 233,2010 年首次发布;
——GBZ/T 256,2014 年首次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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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582 环境空气中氡的标准测量方法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270 矿工氡子体个人累积暴露量估算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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