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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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32/T 4742-2024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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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54.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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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的基本要求、调解流程、案件受理、调解前的准备、调解实施、调解终结、案件回访、卷宗归档。
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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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Specification for peoples medi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s |
中标分类: |
综合>>标准化管理与一般规定>>A00标准化、质量管理 |
ICS分类: |
社会学、 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03.140专利、知识产权 |
发布部门: |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4-26 |
实施日期: |
202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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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单位: |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
归口单位: |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
起草单位: |
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南京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泰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南京市四海徐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市版权保护协会 |
起草人: |
程秀才、李晓雨、王梦婷、石瑛、傅启国、叶平、张鸣、汪旭东、蒋海军、赵靓亮、华书金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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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南京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泰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南京市四海徐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市版权保护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程秀才、李晓雨、王梦婷、石瑛、傅启国、叶平、张鸣、汪旭东、蒋海军、赵靓亮、华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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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2
4.1 调解原则 2
4.2 调解期限 2
5 调解流程 2
6 案件受理 3
6.1 受理范围 3
6.2 受理途径 3
6.3 受理条件 4
6.4 案件材料的接收与审查 4
6.5 调解台账登记 4
7 调解前的准备 4
7.1 调解员选定 4
7.2 拟定调解工作方案 4
7.3 调查核实 4
7.4 咨询专家意见 4
7.5 邀请协作调解 4
7.6 发出调解通知 5
8 调解实施 5
8.1 调解前告知 5
8.2 明法析理 5
8.3 说服疏导 5
8.4 防止纠纷激化 5
8.5 帮助达成调解协议 5
8.6 调解终止 5
9 调解终结 6
9.1 调解成功达成调解协议 6
9.1.1 调解协议形式 6
9.1.2 调解协议内容 6
9.1.3 调解协议生效 6
9.1.4 调解协议效力 6
9.1.5 申请公证赋强 6
9.1.6 申请司法确认 7
9.1.7 申请仲裁确认 7
9.1.8 调解协议履行 7
9.1.9 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处理 7
9.2 调解未成功终结调解 7
9.3 结案反馈 7
10 案件回访7
11 卷宗归档7
11.1 调解卷宗形式 7
11.2 调解卷宗内容 8
11.3 卷宗保管期限 8
附录 A(资料性)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文书格式 9
参考文献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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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F/T 0083—2020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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