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基本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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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GB/T 44289-2024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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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价格:36.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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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总体要求、服务提供主体、服务人员、服务内容与要求、档案管理、投诉处理及反馈、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面向农村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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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文名称: |
Basic specification for rural public legal service |
中标分类: |
综合>>经济、文化>>A12供应与使用关系 |
ICS分类: |
社会学、 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03.080服务 |
| 发布部门: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发布日期: |
2024-09-29 |
| 实施日期: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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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单位: |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
归口单位: |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
| 起草单位: |
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浙江京衡(义乌)律师事务所、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标准技术研究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计量大学、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 |
| 起草人: |
罗坤、吴明、郑重、周连勇、张书、冯秀勤、朱丰雪、丁凡、王全永、云振宇、侯月丽、李伟、钟丽、马晓蕾、邓希妍、顾长青、屈全胜、何苗苗、王爽、朱培武、钱荣富、莫佳琳、刘晓倩、朱峰、朱孝磊、张宇群 |
| 页数: |
16页 |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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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浙江京衡(义乌) 律师事务所、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标准技术研究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计量大学、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罗坤、吴明、郑重、周连勇、张书、冯秀勤、朱丰雪、丁凡、王全永、
云振宇、侯月丽、李伟、钟丽、马晓蕾、邓希妍、顾长青、屈全胜、何苗苗、王爽、朱培武、钱荣富、莫佳琳、刘晓倩、朱峰、朱孝磊、张宇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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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SF/T 0083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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