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十斑吉丁虫检疫技术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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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15/T 3542-2024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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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0.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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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杨十斑吉丁虫(Melanophila piBta Pallas)寄主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和除害处理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杨十斑吉丁虫寄主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调运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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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Technical rules for quarantine of Melanophila pibta Pallas |
替代情况: |
替代DB15/ 212.8-1995 |
中标分类: |
农业、林业>>农业、林业综合>>B05农林技术 |
ICS分类: |
农业>>农业和林业>>65.020.01农业和林业综合 |
发布部门: |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7-15 |
实施日期: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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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归口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起草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总站、乌拉特前旗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事业发展中心、通辽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站、兴和县林业和草原事业发展中心、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事业发展中心、包头市林业和草原资源保护站等 |
起草人: |
李志华、付林巨、王治国、李刚、张海亮、张春、闫冲、张泽新、李二明、孙彦楠、菅美桃、贾彩霞、曾宪海、白国栋、姚靖波、嘎丽娃、岳玉超、白艳、闫洁、赵万凯、那顺勿日图、常桐、井丽杰、韩丽、王布赫、李艳秋、李蔓、王志平、吴国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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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5/ 212.8―1995《森林植物检疫技术操作规程杨十斑吉丁虫》,与DB15/ 212.8―1995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标准名称修改为《杨十斑吉丁虫检疫技术规程》(见标题,1995 年版的标题);
b) 增加了“前言”部分(见前言)
c) 将“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更改为“范围”(见第 1 章,1995 年版的第 1 章),更改了“范围”内容(见第 1 章,1995 年版的第 1 章);
d) 将“引用标准”更改为“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 2 章,1995 年版的第 2 章),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内容(见第 2 章,1995 年版的第 2 章);
e) 删除了“虫名、分类地位、寄主、分布及检疫合格标准”(见 1995 年版的第 3 章);
f)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 3、3.1、3.2、3.3、3.4);
g) 增加了“适用范围”(见第 4 章);
h) 将“产地检疫调查”更改为“调查”(见 5.2,1995 年版的 4.2);
i) 删除了“无杨十斑吉丁苗圃(或苗木繁育基地、采条圃,以下同)的建立”内容(见 1995 年版的 4.1),删除了“苗圃及林地检疫调查”(见 1995 年版的 4.2.1);
j) 将“木材检疫调查”更改为“贮木场、木材加工场(点)及木材集贸市场调查”(见 5.2.1,1995 年版的 4.2.2),更改了“贮木场、木材加工场(点)及木材集贸市场调查”内容(见5.2.1,1995 年版的 4.2.2);
k) 将产地检疫的“室内检验”更改为“检验鉴定”(见 5.3,1995 年版的 4.3);
l) 删除了产地检疫“调查时间”(见 1995 年版的 4.2.2.1),删除了产地检疫“调查方法”(见1995 年版的 4.2.2.2),删除了产地检疫“调查数量”(见 1995 年版的 4. 2.2.3),删除了产地检疫“检查方法”(见 1995 年版的 4.2.2.4),删除了“产地检疫资料”(见 1995 年版的 4.4);
m) 更改了调查时间、取样方法、取样数量、调查方法的内容(见 5.2.1.1、5.2.1.2、5.2.1.3,1995 年版的 4.2.2.1、4.2.2.2、4.2.2.3、4.2.2.4);
n) 增加了产地检疫的“检疫受理”(见 5.1),增加了“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见 5.4);
o) 增加了调运检疫的“检疫受理”(见 6.1),增加了“复检”(见 6.6)、增加了调运途中“补检”内容(见 6.7);
p) 将调运检疫的“室内检验”更改为“检验鉴定”(见 6.4,1995 年版的第 6 章);
q) 更改了“除害处理”内容(见第 7 章,1995 年版的第 9 章);
r) 将“《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更改为“核发《植物检疫证书》”(见 6.5,1995 年版的 8);
s) 更改了调运检疫取样数量、取样方法、检验鉴定的内容(见 6.2、6.3、6.4,1995 年版的第 5、6、7 章);
t) 删除了产地检疫计算木材受害百分率、调运检疫计算货物受害百分率的内容(见 1995 年版的4.2.2.5、6.3);
u) 将“样品保管和技术档案”更改为“技术档案”(见第 8 章,1995 年版的第 10 章),更改“技术档案”的内容(见第 8 章,1995 年版的第 10 章);
DB15/T 3542—2024
v) 增加了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和参照文献(见附录 A、附录 B、参照文献)。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总站、乌拉特前旗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事业发展中心、通辽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站、兴和县林业和草原事业发展中心、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事业发展中心、包头市林业和草原资源保护站、包头市林业和草原灾害防控中心、牙克石市林业和草原事业发展中心、赤峰市森林草原保护发展中心、通辽市森林公园管护中心、通辽市林业和草原保护中心、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保护中心、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事业发展中心、和林格尔县林业和草原保护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志华、付林巨、王治国、李刚、张海亮、张春、闫冲、张泽新、李二明、孙彦楠、菅美桃、贾彩霞、曾宪海、白国栋、姚靖波、嘎丽娃、岳玉超、白艳、闫洁、赵万凯、那顺勿日图、常桐、井丽杰、韩丽、王布赫、李艳秋、李蔓、王志平、吴国华。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的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95 年首次发布为 DB15/ 212.8—1995;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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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3473-2009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规程
GB/T 26420-2010 林业检疫性害虫除害处理技术规程
LY/T 1829-2020 林业植物产地检疫技术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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